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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的面面觀

Q1 : 何謂性侵害?
A: 所謂強姦,凡違反婦女之意志,而以強暴手段脅迫成姦者謂之。在刑法上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其他方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或對於婦女乘其心神喪失,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均屬此,為強姦之罪行。現在更有許多人主張不只是婦女可能 為受害者,包括男性都可能是受害者,所以應把男性也列為性侵害的可能受害者。另外,現在 的性侵害也不只是強暴而已,甚至將之推廣到言語或動作上的性騷擾,也包含在內,相當廣泛,但在此我們主要在於討論強暴案件的種種。

 

Q2 : 性侵害的類型?
A: 根據刑法上刑責的分類,大致上將性犯罪分成:強姦罪、強制猥褻罪、姦淫少女罪、利用特別關係姦淫罪、姦淫身心障礙者、娼妓罪、誘拐罪、販賣人口、重婚罪、親屬和姦、散布猥褻圖畫文書罪、公然暴露罪、通姦相姦罪、准強姦罪、強姦殺人罪、詐術強姦罪。

 

Q3 : 性侵害的危險因子?
在此以女性被害的原因來探討其危險因子:
1.年齡:性侵害的年齡以分佈於十五歲至二十四歲之年齡層最多。
2.被害者之婚姻狀況、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以受過初中教育、未婚、學生、家庭收入較低者居多。
3.被害者的生活特質:日常生活中多具有較大的不謹慎性,且性犯罪被害者日常生活中出入電動玩具間、KTV、冰宮者比例較多。
4.被害時間與地點:發生時間以下午六點至凌晨十二點為最多,地點有:街道馬路、住家附近、公園、遊樂場所及校園等公共場所,被害人家中或加害人家中。
5.被害-加害人的關係:大部份的被害人並不認識加害人,而性犯罪被害的加害人,其為被害人的朋友或鄰居者,較其他如強盜犯罪的被害人多。
6.被害情境:性犯罪被害人在被侵害當時,都以單獨一個人者居多。

 

Q4 : 性侵害的預防?
1.婦女除了應警覺其本身可能具備之誘發犯罪或容納犯罪之特質外,並呼籲在平時注意自己言行舉止及服裝儀容端莊。
2.社區方面:成立社區守望相助的組織,一方面防範犯罪,一方面矯正居民偏差行為 ,以免釀成罪行。
3.警民聯合打擊犯罪,一方面鼓勵被害人報案,以嚇阻犯罪,一方面提高警方績效,以鼓勵被害人報案。
4.在審訊過程中盡量保護被害人的隱私,對於性犯罪被害人,移由女性司法人員審理。
5.當社會發生性犯罪案件時,大眾媒體應秉持保護被害人的原則,盡量不予見報,即使登報,有關被害人的個人資料也略而不提,以保障被害人,不致再次受到傷害。
6.我國被害人補償制度能早日立法,由國家負起補償被害者損傷之責任,使被害人權益獲得保障。

 

Q5 : 性侵害的受害人行為上的表現是?
1.情緒震驚:
*受害人覺得麻木。
*為什麼這樣鎮定?
*為什麼不能哭泣?
2.不信任感:
*侵襲是否真的發生了?
*為什麼會發生在我身上?
3.尷尬:
*別人會怎麼想?
*不能告訴家人?
4.羞恥:
*覺得污穢,總好像現在有些不妥。
*整天都想洗手。
5.罪惡感:
*受害人覺得自己確曾做了某事致使自己被襲。
*假如我這樣做了…。
*受害人如何繼續生存?
*覺得很疲倦和沒有希望。
6.無能為力:
*是否以後重新掌握一切。
7.混亂:
*坐立不安,度日如年,束手無策。
8.重覆引起:
*經歷時常重現腦海,只希望能停止。
9.否定:
*那〝只不過〞是強暴?
10.恐懼:
*受害人對很多事情都產生恐懼?
*會否懷孕或染上性病?是否安全?
*人自可否告訴我實際發生甚麼?
*以後會不會再想和男人親近?
*以後會不會忘記這些?
*受害人會發顫,作可怕的惡夢。
11.憂慮:
*受害人神經衰弱、感覺呼吸困難(憂慮很多是從肉體上的跡象顯現出來,例如 呼吸困難、肌肉收緊、睡眠不安、改變飲食的習慣、嘔吐、肚子不舒服、惡夢、遺尿。
12.憤怒:
*受害人想殺死加害人。

 

除了上述的心理傷害之外,女性受害人更須面對現實社會,首先便遭遇到是否應報案的問題 ,一般受害女性都不願意報案,因為他們非常害怕警察局、檢察官的偵訊及筆錄,辦案人員的想法是希望資料越詳細越容易破案,而受害者卻覺得非常難堪,這是他們首先遭遇到的難關。繼之,受害人是否應該把發生的事讓自己的家人知道?該如何訴說?家人的反應會如何?這又是一個難關。通常受害女性將發生的事實告訴家人,我們所看到的反應是一個負面的反應,家人往往將之視為一種恥辱,或責備受害人舉止輕浮、招蜂引蝶,結果使得一個已經受創而需要鼓勵及安撫的心靈,再次受到摧殘。
因此一旦發生此種事情,應該接受輔導的,不只是當事人而已,當事人的家屬也需要接受正確的輔導。

 

Q6 : 對性侵害事件的物件收集應注意事項?
1.受害者受害時穿者之衣物。
2.嫌疑犯作案時穿著之衣物。
3.自被害者與嫌疑犯,指甲所刮下碎屑。
4.自被害者與嫌疑犯身上取得之毛髮。
5.被害者與嫌疑犯頭髮、陰毛、血型與唾液之樣本。。

 

Q7 : 性侵害事件的發生率?
A: 民國七十四年477件、民國七十一年439年、民國七十二年455件、民國七十三年597件、民國七十四年 767件、民國七十五年854件、民國七十六年885件、民國七十七年740件、民國七十八年605件、民國七十九年739件、民國八十年766件、民國八十一年662件、民國八十二年827件,而民國八十五年的件數更高達1088件,由此可見民國七十年以來台灣的強姦犯罪是持續的大幅成長,比較七十年至八十五年案件成長一倍以上。一般咸認為強姦案乃侵害人身自由的暴力行為中,報案率最低者,強姦犯罪 數高達十倍。此乃由於傳統的名節觀念,加上報案後採證及偵查程序繁複、困擾頻生,因此報案率偏低。

 

Q8 : 性侵害受害者可尋求服務項目 ?
協助報案
醫療處理
醫療諮詢
心理諮商
心理復健
轉介服務
協助申請醫療費用

 

Q9 : 醫療機構對性侵害受害者服務特點 ?
1.不得拒絕診療、不得拒絕開具驗傷診斷書。
2.二十四小時全程陪同就醫。
3.安排隱密的診療空間給予隔離診療、保護被害人隱私。
4.依被害人意願協助通知警察機關或依相關法令規定通報社政及警察機關。
5.優先給予身心診療及協助證物採集。
6.檢驗結果確定疑似罹病時則通知回院診療。
7.轉介福利機構或提供可利用之社會資源。

 

Q10 : 醫療機構對性侵害受害者驗傷之醫療小組成員有那些 ?
1.婦產科醫師 -予被害人之診療、醫學檢驗、證物採集、開具驗傷診斷書、醫師視需要給予 預防懷孕之措施及被害人六週後至醫院追蹤檢查及治療。
2.精神科醫師-在性侵害被害人一般而言除了可能有泌尿系統、生殖系統之傷害及外傷外,精神之創傷及心理的障礙也極為常見如:情緒憂鬱、不信任感、惡夢、羞恥、罪惡感、恐懼、憤怒、經歷重覆出現腦海等等,甚至因承受此傷害與打擊,而有自殺想法;因此被害人若於事件發生後,接受專業人員的輔導、協助與治療,能使被害人克服精神上的傷痛,增加往後生活的適應。
3.外科、小兒科醫師-對被害人之診療、開具驗傷診斷書。
4.護理師-協助診療及護理工作。
5.社會工作人員-通報兒童保護機構、徵得被害人同意協助報案、維持被害人自尊、情緒安撫、給予關懷及支持、陪同就醫、協助申請醫療費用補助、安排後續相關檢查及治療、轉介社會福利機構、提供可利用之社會資源。

 

【注意事項】
如果您不幸遭受性侵害時,請不要更換衣服或毀壞衣服。
不要沐浴、沖洗、刷牙、或上廁所,以保留更多證物。
立刻到醫院接受驗傷及治療。
如疑似因飲用藥物或飲料而致受暴,到院後為爭取時效做檢驗以取得證明,應先告知醫師。
主動告知社工人員聯絡電話及地址,以便安排後續相關檢查及治療。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09
  • 發布日期: 2023-03-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衛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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