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立醫療決定1 (2) 為尊重病患善終權利,自108年1月6日起病人自主權利法上路後,提供符合特定臨床條件患者預立醫療決定,以尊重病人醫療自主,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共同討論醫療照護與善終選項,再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以確保患者尊嚴善終。